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各部门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新增工作人员的,可及时申请办理公务卡;对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公务卡登记人应及时与财务室协同办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及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确需使用现金的,需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使用现金,并在报账时附批准后的资金使用申请表。未经批准的现金支出不得报账。
3、持卡公务消费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对持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4、持卡消费的额度应不超过资金申请的额度,超过资金申请额度时,应提前与资金使用批准部门领导电话申请,否则不予报销。
5、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公务消费一周之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持发票等报销凭证及刷卡签发单(银联小票),并将所持卡号、姓名填写到发票签字位置。
6、持卡公务消费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应预先电话告知本部门,由部门领导以书面形式代为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7、因持卡消费人员报销不及时,超过还款日还款的,由持卡公务消费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
8、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经报销的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消费人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及时将资金退回单位账户。
9、公务卡遗失或毁损要及时通知财务室,由财务室协同卡片登记人申请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