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名十六岁的学生因投毒被处以刑罚
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案例二:因勒索钱财而进入牢房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个缀学的中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中,由于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某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因盗窃电脑被判刑
2009年12月7日某校学生孙超,乘学生不在班 级时,盗取该班学生三台笔记本电脑,案件最终结果是判三缓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四:校园暴力三名女生殴打同班一名女生
三个女大学生在宿舍殴打同班女生,直到对方鼻血长流才住手。打人过程中一直录制视频,殴打结束后,三个女生还炫耀地将双手举到镜头面前,嚷着“手都打肿了,赶快给一个特写……”这三名女生已被学校开除,公安机关借入,三名女生已被拘留。
案例五 :高职学生翻入手机店盗取52部手机,判刑11年
2006年2月12日,某高职学生任宇伟(化名)盗窃了某手机店仓库内52部手机,价值159730元。4月26日,任宇伟在看守所里告诉记者,他和女朋友投资经营了一家冷饮店,欠下了一万多元的房租。他急着借钱想把生意打理好,但是一直没借到钱。最终,他没管住自己,选择了一条“来钱快的捷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积极退交部分赃款,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当庭判处11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例六:损坏宿舍同学物品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某校学生孟朝晖每次评比都给宿舍拖后腿,吃饭却总是抢在别人前头。久而久之,舍友们对他有了意见,纷纷要求舍长赵亮找他谈一谈。 2009年10月11日晚上,赵亮找到了孟朝晖,婉转地向他提出了舍友们的意见。孟朝晖从没听过别人教训,火一下子就窜了上来,跟赵亮大吵一架,差点动了拳头,气得赵亮拉着舍友到辅导员那里把大家对他的意见全倒了出来。当晚,辅导员找孟朝晖谈了话。大约11时,宿舍楼熄灯,赵亮等人都睡下了,孟朝晖还没回来。十分钟之后,大家听到他推门进来,都没有理他,朦胧中听到他在收拾东西。又过了几分钟,接二连三的重物坠地声把全宿舍人都吵醒了,接着传来孟朝晖的叫喊声:“我让你们告状!我让你们告状!”大家赶紧起身,结果发现孟朝晖扔下去三台手提电脑、三部CD唱机、四部手机、一把吉他,几乎是舍友全部的贵重物品。孟朝晖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提起公诉。
案例七:因贪图享受而失足踌成千古恨
学生徐某,由于受到社会上不劳而获、贪图享受思想的影响,学习上不努力,经常出入歌舞厅、游戏房、咖啡屋和饭店等消费场所。没多久,不仅把父母给的一学期生活费挥霍殆尽,而且欠了一屁股债。有一次,他要去洗澡,但没有洗头液,于是趁隔壁宿舍没有人,就拿了一瓶,事后好像也没人来追究。从此,他觉得如果许多东西都采用这样方式获得,不就可以省下生活费去玩了吗?于是,他开始了有计划的偷窃活动,从拿别人的衣服、鞋子,发展到偷别人的随身听、手机和钱,最终被公安部门抓获,自己感到后悔万分。真是应验了一句老话:“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律知识:
一、关于违法与犯罪的相关知识: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的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也是违法行为,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校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案例:青年王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99年11月14日下午,他在某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邢某即向邢某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王某便觉得邢某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邢某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邢某不给,王某便一拳往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王某又用右肘部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出血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的八种犯罪之一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十年的黑暗日子。
提示: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听从家长的教诲,接受学校的教育;在家庭做个好成员,在学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其次,提倡遵纪守法,敢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三,当犯罪嫌疑人侵害你时,能采取自救措施的尽量采取自救措施,必要时呼唤身边的人帮你采取救助措施,安全的条件下尽快将事实真象告之家长或教师。当你已踏入犯罪的境界时,立即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主动到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
友情提示: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学法知法懂法、 争做守法公民。